为进一步倡导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制止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日前,经新化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新化县公务外出学习考察有关规定》正式印发执行。该规定对公务学习考察要坚持的原则、审批程序、计划管理、经费报销、组织纪律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明确。
《规定》明确,外出学习考察实行审批管理、计划管理、经费管理、台帐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后报告制度,同时明确“严禁借学习考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六条纪律,“凡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私自公费外出学习考察的,一经发现,一律视为公款旅游”等四种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今后,公务外出学习考察审批将严格实行“三性审查”,即:必要性审查,查公务外出学习考察内容是否与本单位工作职能、岗位业务和当前全县重点工作有关联;程序性审查,查是否有上级文件、县分管领导意见、县委组织部干教组备案;一致性审查,查是否与计划内容、计划人数、计划地点和路线、预算资金相吻合。凡属“没有明确学习考察内容的、目的地实际情况与外出学习考察目的内容不相符的、无隶属关系单位组织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严格财务审核报销,《新化县公务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与报销凭证一并入账,经旅行社渠道公费外出学习考察的票据一律先经县廉自办审查,对无审批、无依据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附:
新化县公务外出学习考察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倡导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制止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公务外出学习考察和职工疗(休)养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务外出考察学习指本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职工用公费安排的跨市的省内、国内、国(境)外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外出学习考察,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坚决取消一切没有明确公务目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因公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参加、不组织各类公款旅游。由干部、职工个人出资的旅游活动也不得以单位名义组织,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三条 严格外出学习考察审批管理。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必须明确任务、目标、人数、经费来源、行程路线、目的地和活动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凡是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具体见通知或红头文件)需要外出学习考察的,由通知或文件规定的对象到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简称县廉自办,设县纪委党风廉政室)领取《新化县公务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填写,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干教组、县廉自办审核备案;部门、单位一把手外出学习考察的,除履行前述手续外,还须报县委书记、县长审批。
(二)本部门、本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到县廉自办领取《新化县公务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填写,先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经县廉自办审核呈县纪委领导批准。部门、单位一把手带队外出学习考察的,除履行前述手续外,还须报县委书记、县长审批。
(三)小规模外出招商引资,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的,凭县委、县政府批文到县廉自办请领填写《新化县公务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备案。
(四)重大外事活动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形成决定的,凭县委常委会纪要到县廉自办请领导填写《新化县公务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备案。
第四条 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没有明确学习考察内容的;
(二)目的地实际情况与外出学习考察目的内容不相符的;
(三)参加无隶属关系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
第五条 严格外出学习考察计划管理。经批准同意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学习考察时间、路线、内容等。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学习考察人员、考察地点、改变考察内容和延长考察时间。在外学习考察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计划安排的,必须先征得主管县领导和县廉自办的同意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 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活动。县级机关和部门不得组织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机关和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县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批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除要报县委组织部、县纪委领导同意,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经县委书记、县长批准)后送县廉自办备案外,还要报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批。县级领导出国(境)学习考察严格按娄底市有关规定执行,已出国(境)学习考察过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报批;乡科级领导已出国(境)学习考察过的,原则上五年内不再报批。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要、保密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和各单位组织人事、财务部门人员因私出国(境)要向县廉自办领取填报《新化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程序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七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有关外出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八条 严格事后报告制度。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应在10日内将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和执行学习考察计划的情况以及学习考察的收获、体会、感受,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廉自办,并及时把学习考察的经验成果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九条 严格外出经费管理。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经费支出实行财务单列,严格按规定列支,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向下属或其他单位报支任何费用,不得向参加对象摊派或接受下属和其他单位赞助。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节减考察过程中各种不必要的支出,不得利用公款游山玩水、大吃大喝、互送礼品或借机发放补贴。
第十条 严格财务审核报销。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和外出学习考察预算经费标准开支,报销时必须以《新化县公务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或《工会疗(休)养审批备案表》为依据,与报销凭证一并入账。通过旅行社渠道公费外出学习考察的票据一律先经县廉自办审查。对无审批、无依据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严肃外出学习考察纪律。
(一)严禁借学习考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旅游。
(二)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用公款旅游。各单位不准借招商引资之名公款旅游或报销各种不正当开支,不准安排无明确目的的招商引资考察行为。对确有需要外出招商引资的,必须经过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外出的要报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并就外出招商的人数、时间、目的地以及招商引资的具体项目做出说明并报县廉自办备案。回单位后,必须将外出的时间、路线、地点以及招商所花费的各项经费在单位内部公开栏公开,接受监督。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律不准要求、接受下属单位及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安排私人旅游或度假。
(四)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旅游或要求、接受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安排私人旅游或度假。
(五)严格控制参加由各种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社团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时逗留,严禁涉足色情、赌博等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符的场所。
第十二条 严格违纪责任追究。
(一)凡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私自公费外出学习考察的,一经发现,一律视为公款旅游。
(二)凡改变学习考察计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以公款旅游论处。
(三)无审批依据办理经费报销或弄虚作假、变相处理旅游支出票据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四)凡违反本规定顶风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务办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个人违反本规定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告诫、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旅游或要求、接受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安排私人旅游或度假的,不论领导干部本人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同时,对违规外出的全部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为便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县廉自办设立举报电话:3238659。
第十四条 以往制定的有关外出学习考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