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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机关效能建设再亮“利剑”8类47种情形要问责

娄底廉政网   娄纪宣   2011/4/19 0:00:00【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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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打造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新化县人民政府2011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化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行政过错责任概念,指出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能,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机关效能建设,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权力运行体系再添“利剑”。
    2010年新化县机关效能建设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全县各单位都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机关作风进一步提升,被娄底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评为全市先进单位。为了巩固成果,推进效能制度落实,县委、县政府开通了“12342”全国效能投诉热线,组织专门力量起草了《新化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8类47种情形,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进行行政复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处理信访、处理内部事务等行政行为中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同时,《办法》对集体决策责任承担和行政过错导致行政成本增加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类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组织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办法,规范权力运行,严惩过错行为,扎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