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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多方位打击公职腐败

法制日报     2011/6/7 11:43:39【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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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商业预付卡视为受贿

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否廉洁高效,其中的一个关键就在于是否有一支遵纪守法的公务员队伍。在韩国,历届政府都对公务人员反腐败予以高度重视。韩国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还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务员法》、金融实名制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以此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虽然韩国刑法中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实际司法操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的行为都被定性为受贿,需要接受法律惩处。

韩国刑法对收贿罪有详细规定,细分为5个罪名,分别是事前收贿罪、第三者贿赂提供罪、收贿后不正常履行职务罪、事后收贿罪、斡旋收贿罪等,并根据情节制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在韩国,收贿的公务员向第三者提供贿赂是普遍现象,第三者不光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各种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收受贿赂后不正当履行职责罪”,是指公务员或仲裁员在收受贿赂后不正当履行职责的罪行。犯有此项罪名可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的主体也包括明知自己将来可能成为公务员和仲裁员的人。不正当履行职务是指职责违背的行为,但不包括职务不作为、不过问、不积极履行自己职权的行为(韩国刑法中另有相关规定);“事后收贿罪”,是指公务员或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不正当行为后收受、索要、约定贿赂或者向第三者提供、要求、约定贿赂或者在职期间实施不正当行为离职后收受、索要、约定贿赂的罪名。犯有此项罪名可以被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下职业资格停止;“斡旋收贿罪”,是指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公务员施压并收受、索要、约定贿赂的行为。犯有此项罪名可以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7年以下职业资格停止。

多种手段打击公务腐败行为

韩国的《公务员法》规定,各级公务员不得在行使职权时,接受他人的钱物或招待。此外,建立于1993年的金融实名制,则规定一切金融交易、存取款必须以实名进行。同年起,韩国还开始实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每逢公务员的财产比上年有明显增加或者反常增加,就会引起公务员伦理委员会高度关注,会要求当事人就财产剧增原因在20天内提交书面解释及凭据材料。

2002年l月,韩国还成立了国家清廉委员会。韩国《反腐败法》规定,该委员会对容易引发腐败的法律制度有修改建议权并应得到执行。国家清廉委员会也负责开展对公务员和公众的反腐败教育,在韩国廉政建设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此外,韩国高级公务员在任职前,也要先调查其是否有腐败行为。

为了杜绝公务人员的腐败之风,2008年韩国国务会议还通过了《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对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或收受贿赂的公务员、国企干部、金融机构的干部职员,在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将追缴相当于其贪污受贿金额2到5倍的罚金。

严惩公务员贪腐仍是重点

尽管韩国政府不断强调清廉的重要性,但近年来也有不少高官因收受贿赂锒铛下狱。

2011年4月15日,韩国检方在调查1年8个月后,最终对从美国回来的前国税厅长韩相律提起不拘留起诉,罪名是行贿以获取职务提升和接受企业高额“顾问费”。其他指控则认定事实不足。

根据检方的调查,韩相律于2007年送给当时的国税厅长全君杓一幅名画,尽管韩相律声称价值500万韩元,但检方经过鉴定认为价值1200万韩元,已经超过了一般的“人情往来”,认定为“第三者贿赂提供罪”。

此前的2008年2月27日,全君杓被判定收贿罪成立,被判处3年半监禁,罪名是涉嫌从前釜山地方国税厅厅长郑祥坤处收受贿款约8千万韩元并允诺为后者升职。

检方同时认为,韩相律在退职后通过在美国停留的国税厅职员收取了3家企业的6900万韩元高价“顾问费”,被认定为“事后收贿罪”,决定提起公诉。

此外,虽然检方同时掌握到,韩相律在退职后从7个大企业处收取了6亿5000万韩元的“顾问费”,但这是韩相律在退职后收取的费用,由于检方没有发现韩相律利用职权的不法事实,因此认定这不算受贿。

据悉,韩国的清廉指数已经连续两年下降。根据去年10月26日国际透明性机构韩国本部公布的“2010年清廉指数”,韩国仅得5.4分(以满分10分为标准),在被调查的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39位,远低于韩国GDP在世界上的排名。

韩国透明性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韩国清廉指数连续两年下降,与最近发生的教育界的腐败、特权阶层的不正之风、以及高层公务员特别录用子女等整个社会的腐败现实不无关系”。因此,严惩贪腐,特别是公职人员腐败,仍然是现任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