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纪办〔2015〕5号
关于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委、监察局,万宝新区纪委,市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2012年,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湘纪〔2012〕3号),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了娄纪发〔2012〕8号文件,部署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着力查找和防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风险,为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湘纪办〔2015〕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由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自行进行廉洁性审查和评估,不再向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提供《制度廉洁性评估表》备案。
二、向市政府报送代拟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办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四统一”时,以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送达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为准,市制度廉洁性评估指导协调小组不再加盖备案专用章。
三、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将加大工作抽查力度,对审查、评估工作不力的,市纪委、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娄底市纪委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中共娄底市纪委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