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近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见(试行)》,就委厅机关基层党组织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逐级落实责任。委厅机关党委在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和区直机关工委领导下,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谋划部署、教育管理、检查考核、约谈提醒、领导保障5项责任。机关纪委在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委厅机关党委领导下,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切实履行好推动落实、执纪查处、监督问责、教育警示4项责任。各党支部(总支)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组织落实、教育监管、制度建设、检查报告、示范带动5项责任。
严格检查考核。委厅机关党委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具体方案,加强对各支部(总支)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各党支部(总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每年定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委厅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报告。机关党委经常了解掌握各党支部(总支)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每年底,结合年终考核,对各党支部(总支)书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选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严肃责任追究。委厅机关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到位,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较严重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群众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该报告不及时报告,该做工作不及时做工作,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生活纪律,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若干规定,不遵守纪检监察干部“六个不准”“四个严格”工作纪律要求等有关规定;以及发生其他违反违纪违法问题的,由委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纪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照上述六种情形,根据职责分工,按程序、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