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风传税务部门可能修订监管新规,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尽管只是“可能”,具体信息尚待确证,但该消息甫一传出,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日报)
“网络红包”刚一兴起,税务部门便拟征税,未免太过草率。这种网络红包涉及个人和企业两方,有些专家建议以“偶然所得”对“红包税”进行界定,亦即是说对个人接收“网络红包”(企业发放)的所得进行征税。
网络红包是无线网络时代企业营销的新生事物——根据腾讯公布的数据,在今年2月18日至23日的短短6天内,用户总共发送了32.7亿个红包,这其中企业营销性质的“网络红包”占了相当一部分。
从表面上看,网络红包具有馈赠性质,根据我国税法“个人接收企业的礼品券、有价证券、现金实物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理应征税。但究其实质,它只是企业针对广大网民采取的一种营销推广手段,因此,对接收这种网络红包的个人进行征税,大众很不理解。
基于上述原因,拟征“网络红包税”,以下两点必须考虑:一是,企业因营销性质向广大用户发放的网络红包,尽管总额较大,但具体分摊到个人,一般往往仅有几元钱甚至几毛钱。二是,征收“网络红包税”,必须考虑征税成本。拟作为纳税主体的网络红包接收者,分散在全国各地,税务部门要逐一甄别核实,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务,如果单个红包数额较小,很有可能成本要远大于征税所得。
其实,在个人用户单次接收“网络红包”过于微薄及纳税成本过高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真没必要锱铢必较。而要打击这种借发放红包形式的偷税漏税行为,首先应该是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设立适宜的起征点。不然,对几块几毛钱的红包征税,肯定会得不偿失。而且这一行为严重打击了借助移动网络平台开展营销的小微企业,不利新生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网络红包税”,相关部门不能想征就征,必须慎重。决策部门既要充分考量征收成本,又要积极听取民意,努力做到兼顾情与法,顺应时势,不与民争利。(临澧县纪委 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