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纪发〔2015〕8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委、监察局,万宝新区纪委,市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机关各部、室、委、中心:
《娄底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娄底市纪委
2015年8月19日
娄底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努力推进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根据《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办理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工作制度
第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办理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一)干部管理权限内,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以及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问题线索,统一归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机构办理。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与其他纪检监察对象共同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干部监督的机构通报情况,并提请派员参与调查。
(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在调查中发现的属其他部室处理的问题线索,应按程序报告并及时转交相关部室办理。
(四)对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受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台账(簿),每季汇总填制《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举报办理情况统计表》(附表1),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第二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登记
群众信访,来信要及时拆阅,并按照《信访举报办理情况统计表》的要求获取信息,进行登记;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和记录所反映的问题,并按规定的信访程序和内容进行登记。来电要做好记录,交负责信访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办理
(一)信访问题线索的办理按程序报告批准后,按照《娄底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一)、(二)、(三)、(四)项(即自办、转办、交办、督办)执行。
(二)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需上报调查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在3个月内)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要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举报办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的填制
(一)本季度时间范围内收到的信访、问题线索原则上在本季度上报;本年度时间范围内收到的信访举报原则上在本年度上报。其中对收到的信访问题线索暂未处理的,填写“待报”。
(二)在填报附件1中“处理方式”一栏时,根据审定的意见统一从“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种方式中选择相应的方式填写,不能填写其它方式。
(三)在填报附件1中“处理结果”一栏时,对已有处理结果的,规范填写处理结果。第一类,反映问题失实的,填写“失实了结”;第二类,达不到立案标准,需作相应组织处理的,填写领导审定的组织处理意见;第三类确定立案调查的,填写立案。如已明确党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填报具体情况。
(四)因情况变化,对已处理方式或处理结果作出变更的,在下一季度报表中必须填写变更后的处理方式或处理结果,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某月某日已报”。
第五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办结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办理完毕后,要将办理的结果,如调查报告、谈话记录、证据材料、函询答复、领导批示等及时归类备查。
第六条 报送时间和要求
县(市、区)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每季末填制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举报办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应在季末20日前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做到准确、及时报送。
第七条 资料立卷建档
要做好每年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在登记、报批、初核、审查等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对信访办理的证据、程序性资料、综合材料及有关文件和统计分析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章 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定期统计分析制度
第八条 县(市、区)纪委和市直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每半年对管辖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及查办结果统计数据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形成报告,逐级上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第九条 分析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数据分析,包括:1.信访、线索来源同比、结构分析;2.办理(自办、转办、交办)结构分析;3.查办案件的成案、结案率分析等。
(二)反映问题性质、同比、结构分析。
(三)被反映对象职级、同比、结构分析。
(四)信访反映的主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五)对策建议。
(六)报送时间和要求
统计分析报告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上报娄底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做到及时、准确报送。
第四章 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和突发舆情(事件)工作制度
第十条 对管辖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和市直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须在知情后12个小时内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报告表》(附件2)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突发舆情(事件)报告表》(附件3),向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项报告,紧急情况下,知情后须立即口头报告,然后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报告。
(一)涉嫌犯罪的;
(二)被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立案调查的;
(三)受到行政拘留的;
(四)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
(五)受到媒体关注,对纪检监察队伍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能发展成社会舆论热点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备本制度第十一条(一)、(二)、(三)项情形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报告表》(附件2);具备(四)、(五)项情形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突发舆情(事件)报告表》(附件3)。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得知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批交同级纪检监察监督机构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人员得知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处理。
第五章 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范围
(一)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二)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工作监督;
(三)下一级纪委换届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方式
(一)各级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在研究制度建设、干部人事等有关事项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列席。
(二)各级纪委组织部在选拔任用纪检监察干部时,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征求同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对有关人选的意见。各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根据管辖权限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有无信访举报、违纪情况等信息提出适当意见,如提出异议,则要说明理由。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安排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对录用人选资格条件、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2.对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方案进行监督;
3.对履行招考录用程序、遵守招考录用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特殊监督
(一)各级纪委在选拔任用纪检监察干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以及交流干部时,同级组织部门应当负责于工作方案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审核。
(二)对前款工作在纪委常委会研究实施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同级组织部门应当将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及公开、公示情况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第六章 纪检监察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主动报告、查处的;
(三)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四)查办腐败案件不执行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
(五)查办腐败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导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
(六)泄露案情或案件线索,导致案件查办受阻延误的;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具备上述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可视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
1.情节较轻的,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3.需要给予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经调查核实后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为娄底市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矛盾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举报办理情况统计表
2.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报告表
3.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突发舆情(事件)报告表
中共娄底市纪委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
年第 季度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举报办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 信件来源 | 被反映对象名称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单位及职务 | 反映的主要问题 | 处理方式 | 处理结果 |
说明:处理方式包括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5种方式。
附件2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被调查对象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立案时间 | 立案机关 | 问题性质 | 主要问题 | 处理结果 |
说明:1.问题性质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政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权利及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11种行为;
2.处理结果包括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3种情形。
附件3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突发舆情(事件)报告表
填报单位:
被反映对象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单位及职务 | 级别 | 舆情(事件)反映主要问题 | 处理情况 | 备注 |
说明:处理情况包括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措施、事态的发展趋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