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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聚焦18种违法行使检察权行为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12/18 16:03:27【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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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及时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

记者12月17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规定》分别从违法行使检察权行为的范围、对象、情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的责任;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线索的受理、登记、移送、纠正、记录、通报制度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包括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等18种情形。

《规定》要求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形予以纠正并记录。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有关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将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及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纪律处分等程度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明确规定,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