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和带头执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规定,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维护纪检监察系统的良好形象,近日,娄底市纪检监察系统出台《关于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务活动严禁饮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务活动严禁饮酒。
《通知》规定,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得用酒,一律不得购置各种酒品和核报各种酒类费用;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早餐、午餐,无论公、私活动,严格禁止纪检监察干部职工饮用白酒、红酒、啤酒等一切含酒精成份的饮品;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参与公务活动,晚餐不得饮酒;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参与非公务活动倡导节俭用餐、文明用餐,带头不喝酒,不劝酒,不醉酒;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参与有组织的招商和外事活动除外。
《通知》还对违规处理进行了明确。凡是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参照违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八条禁令”)第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理。凡是违反本规定,在公务接待中用酒,购置和核报各种酒类费用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禁酒令”。同时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肃查处。要求各级纪委、监察局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据了解,此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康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