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监督执纪问责,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有什么启示?你怎么看?
监督执纪不可偏离“主流”
“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大案大成绩、小案小成绩”……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监督执纪还存在偏颇思维,总认为重拳出击给了重惩,甚至立案审查,才算树了典型、作了警示、出了成绩。
倘若偏执于“抓大放小”,这不仅是工作方法的失误、工作理念的偏差,更是执纪威信的损耗。
不可否认,给予重惩、甚至立案审查能够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但纠治一般违纪的警示教育功能不可淡化。只有把握了监督执纪“主流”,下大力气治疗“小病”,才能真正发挥查处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进而防止出现“小病”成“大病”的“医疗失责”。如此,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才会真正落细落实。(陈孝斌)
上好警示教育这堂课
在基层一些地方,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在惩处时下了“狠心”,而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上却发了“慈悲”。在问题线索前期调查及处置上花的时间多,警示教育却跟不上。
如果只关注惩处,而忽视后续警示工作,“惩前毖后”的任务就没有完成。即使惩处再多的“少数”,也难充分发挥震慑腐败、自检自省的功能。
警示教育是抓早抓小的生动形式。既要保持反腐惩恶高压态势,更要以案说纪,重视典型案例的剖析通报、利用好忏悔录的教育功能,对心存侥幸者形成强大心理攻势。没有心灵触动就难有自觉行动,只有真正警示了“大多数”,惩处的才能是“极少数”。(龙国栋)
谨防畸轻畸重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中,应谨防为了盲目追求实现“大多数”,出现执纪畸轻畸重的倾向。
有的违纪行为应该给重处分,板子却轻轻落下,该移送司法的不移送;一些案例原本进行函询、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即可,却硬要给人家强塞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不能把“责任更重”简单理解成处分人数的增多,也不能为了刻意凑足“大多数”,就当“老好人”或将小问题提挡升级。“四种形态”不是监督执纪的僵硬标准,而是践行“严管就是厚爱”的目标和努力方向。(曾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