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党某,男,党员,A县B乡科级干部。2014年2月,县委统战部召开工作会议,党某酒后参会并吸烟,工作人员周某多次规劝,党某不听劝阻,称禁止吸烟无法律规定,并当众谩骂、殴打周某,使会议中断30分钟。
之后,党某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公然侮辱、殴打他人,被县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3日并罚款1300元。
分歧意见
A县纪委调查组对党某行为性质定性归责出现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党某违反规定在公务活动中吸烟并谩骂、殴打他人,构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纪行为;构成侮辱违纪行为;党某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应分别定性量纪,再合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党某违反规定在公务活动中吸烟并谩骂、殴打他人,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构成侮辱违纪行为;构成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违纪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党某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党某侮辱行为、殴打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从一重处断,再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解读如下:
(一)党某吸烟行为,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其他社会管理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较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社会管理秩序涉及国家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章不可能把所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全部列举规制,且立法与违纪行为之间存在立法滞后性,该章因此规定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这一违纪名称。此是对该章未列举的违反社会管理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较重的行为的概括。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违反其他社会管理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情节较重。这是区分违纪与非违纪的重要标志。
2013年12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2011年3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在本案中,党某作为党员干部,在参加机关公务活动中,违反《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并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第一种意见认为党某违反规定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构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纪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对违反社会管理范畴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应认定为组织纪律行为规制范畴。
(二)党某构成侮辱违纪行为
侮辱违纪行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
本违纪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人,且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侮辱的行为。“暴力方法”,是指用一定的强制行动,来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其他方法”,包括言辞方法和文字方法。“言辞方法”,是指使用言辞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二是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在本案中,党某身为党员干部,酒后参加会议,违反规定吸烟,周某多次劝阻不听,公然谩骂周某,被公安机关以公然侮辱他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党某构成侮辱违纪行为。
(三)党某构成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违纪行为
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违纪行为,是指侵犯《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行为未列举的党员、公民权利,情节较重的行为。
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章未列举的侵犯党员、公民权利,情节较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该章已列举的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应当按照该章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某被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其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构成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违纪行为。
(四)扰乱单位秩序,党某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党某被县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
综上,党某违反规定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侮辱他人,构成侮辱违纪行为;殴打他人,构成其他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违纪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党某侮辱、殴打、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从一重处断后,合并处理。
(齐英武 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