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正是全省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和“纠‘四风’,治陋习”两个专项整治行动的关键时期,各地纷纷查处了一系列基层危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成效明显,反响良好,但是也有人认为查处的这些都是小问题,应该更着重于查处那些危害更大、影响更深的大案要案。殊不知,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同样令人无法忍受,同样使人恨之入骨。反腐就该打“老虎”,拍“苍蝇”不过瘾,甚至觉得“苍蝇”不值一拍无疑是对腐败“只见泰山不见石头”的一种错误认识。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吃拿卡要、贪占欺压等行为或许不像有些大贪大腐那么罪不可赦。但这些同样是扰民、伤民、害民的大问题,如果不着力纠正和解决,就会导致民怨积聚、民心丧失,后果不堪设想。
俗话说:“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坏与老百姓息息相关,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在平时的工作中,与群众接触最多的是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关注最多的也是身边的这些“小官”。“小官”是否廉洁奉公,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看得最明白,心里最清楚。当前,大多数“小官”都能做到官“小”不忘责任“大”,在基层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严于律己,无私奉献。但也有极少数“小官”自认为处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对党纪国法不怀丝毫的敬畏之心,成天想着中饱私囊,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完全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些看似“很小的腐败”问题,如果不加以惩治,党和国家的形象就会遭到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就会受到动摇。因此,治理好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腐败也是“大”政绩。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何治理这些“小”腐败呢?笔者认为,在思想上要绝不含糊,切实增强“小”腐败“大”危害的意识。要从“小”字上做“大”文章,在反腐倡廉建设中予以高度重视,在行动上决不手软。治理“小”腐败不能只停留在“光打雷不下雨”、“光喊口号不抡棒槌”的表面上。要发现一起惩治一起,惩治一起教育一批、威慑一片,让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那些官“小”权不“小”的领导干部不敢再心存侥幸和幻想,让他们真正心怀敬畏、心生警惕。只有这样,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才能得到纠正和遏制,这些基层的“小”腐败才能无处遁形,基层的党员领导干部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新形势下,反腐倡廉不能只追求查办了多少大案要案,捉拿了多少贪腐大官,要从解决群众身边的“小腐败”问题做起,时刻牢记群众满意才是我们最大的政绩。
“郡县治则天下安”。治理基层“小腐败”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现实中,基层纪检案件多数也是一些涉及农村“三资”等问题上的小案,如山林承包、渔塘经营、惠农资金的发放中的一些纠纷或违纪行为等。因此,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小案,把惩治基层“小腐败”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一“极”,把查办小案作为锻炼队伍、提升素质的有效途径,作为解决好、实现好、维护好最基层群众根本利益的有力举措;治理基层“小腐败”要严肃查处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违规征地拆迁的案件,横行霸道、欺压群众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促进国家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治理基层“小腐败”要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坚持程序与实体、方法与目的的辩证统一,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程序规范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方面的有机统一;治理基层“小腐败”要发挥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查办案件,发挥教育、挽救、警示和引导功能。在被调查人、相关涉案人、领导干部、办案人员四个层面充分发挥案件警示教育功能;治理基层“小腐败”要从体制、机制、制度上不断创新与完善,从教育入手,深化源头上治理,在推动廉洁社会建设中解除“小腐败”形成的动因,才能防患“大危害”的形成。(冷水江市纪委 戴乐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