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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在于识病治病

娄底廉政网   李爱平   2016/9/6 16:19:35【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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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8月30日《人民日报》)。

干部“带病提拔”,是指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未能发现或查实,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带病提拔”不仅耽误事业发展,而且还会“劣币驱逐良币”,挤占“好干部”“老实人”上升的空间,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体检建档是前提。对党的干部来讲,政治体检不能少。“平时少关注、用时下结论”,考察干部就难以精准画像;保持“不提拔不考察、不调整不谈话”的惯例,就难免陷入“一锤定音”的轻率。要加强日常走访了解,经常性、近距离接触干部,注重通过谈心谈话、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参加民主生活会等途径了解干部,走进服务对象和基层群众听取意见,重视了解干部在生活圈、社交圈的表现。完善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来信来访、个人报告事项、完成重点工作表现情况的专题分析,通过集体会诊及时发现“带病症状”。 纪检监察机关就是要结合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如实记录,建立台账,要涵盖“六大纪律”、作风建设的方方面面,更加关注干部小节,更加重视少数人的不同意见,重视负面清单和反向评价的研判,及时准确给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干部监督信息情况。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诊准隐疾最关键。隐疾就是指真实存在而不易发现的病症,尤其是不做专门的检查,没有丰富的经验就会难以发现。对待每一名干部也一样,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以前好不等于现在好,表面好不等于真的好,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两个关键,防止“两面人”“伪忠诚”式干部得逞。结合干部的廉政信息档案和台账,对是否有问题、是什么样的问题、问题有多严重等情况要做到胸中有数。同时,坚决落实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不折不扣落实好“四凡四必”,进行立体透视,各方综合会商,做出结论意见,方能把“带病”干部挡在提拔的门槛之外。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症治疗为根本。《意见》设计严谨,防线紧密,只要每个环节到位,责任主体到人,信息公开透明,就能做到“药到病除”。 要坚持关口前移,健全干部理论培训和党性教育制度,让干部“少生病”、“不生病”。具体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就是要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干部有什么病就要开什么药,要动手术就不能保守治疗,对有情况反映的干部及时谈话提醒,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既不能任其发展,更不能传染流行,要打“预防针”产生抗体,防止让免疫力低的人得了病;要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病变大病,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带病提拔。要建立健全组织、纪检、巡视、法院、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等机构的定期信息沟通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合力。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担责问责筑防线。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强调,要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就是压实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在干部是否“带病提拔”的问题上,再也不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而是必须清楚明白、明确判定,签了字就要终身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对有疑议的干部,要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迅速查清定性。对没有问题而因诽谤、陷害提拔受到影响的干部,要在原则范围内制定细则规定,大胆使用、超常提拔,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强化责任担当,明确给出“不能提拔、暂缓提拔还是可以提拔”的结论性意见,做到既不影响干部的成长进步,也不污染单位的政治生态。(李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