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要求,涟源市制定出台了《涟源市廉政情况征求意见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规定,凡属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拟选拔任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拟推荐人选,拟评比表彰的单位及个人等事项,在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当就选拔任用对象、代表推荐对象、评比表彰对象单位、个人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征求廉政意见;廉政情况的出具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把关、保守秘密,属地管理、分级审查的原则;廉政情况征求意见表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市纪委监察局,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负责协调,信访举报、案件检查、党风政风监督、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相关室联合审查,经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纪委主要领导审定后出具廉政意见。
《办法》要求,廉政情况征求意见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切实履行责任,如实提供廉政情况征求意见对象的廉政情况,出具廉政意见;如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导致签署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毛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