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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八不准”严防纪检干部“灯下黑”

娄底廉政网   毛德   2016/11/18 17:45:30【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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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行为,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涟源市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八不准”的规定》,严防纪检干部“灯下黑”。

“八不准”具体是:不准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插手干预问题线索处置、信访初核、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处分执行等执纪监督工作;不准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秘密;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关系人的请吃请玩和钱物及其他利益输送;不准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牟取私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违反请示报告制度,尤其是个人事项和离开娄底报告制度(乡镇办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市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外出娄底,在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必须向市纪委分片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及时报告)。(毛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