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娄底市城管局出台《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监督规定》

娄底廉政网   黄美春 马润珍   2017/3/16 10:01:33【字体:  
分享至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近日,娄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台《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监督规定》。从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立项、招标、建设、验收四个方面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发生。

《规定》明确了监督范围。全局系统20万以上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3万元以上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其他需要监督的项目。规范了监督程序。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批准立项后,在进入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计划、审批(核准)文件、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向局纪委备案,并填写《项目立项备案表》,未备案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所有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填写《项目招标审批表》,由局政策法规科等科室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后,再发布招标公告。局纪委派人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重点审查监督专家合法性、投标人资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投标保证金交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职等情况,及时掌握和确认中标结果。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局纪委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隐蔽工程和设计变更的监督,隐蔽工程需填写《隐蔽工程签证审批表》,由局纪委等部门现场监督签证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说明理由,填写《项目变更审批表》,经纪委审核并报局党委批准方能执行。同时,加强对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的事中监督,严格审查货物与合同的一致性,确保货物和服务质量。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全部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验收全程进行监督,填报《项目竣工(政府采购)验收审批表》。局纪委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财务决算、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规定》还明确了追责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违纪违规事实和性质,局纪委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项目建设(政府采购)阳光操作、公开透明。(黄美春 马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