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娄底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娄底市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哪些情形适用于哪种形态,处置方式、实施方法等,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讲,既便于分门别类,更有利于精准执纪。
王歧山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就强调“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此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对“四种形态”是耳熟能详,但在具体的工作中,还存在用不准用不好的问题,弹性空间大,人为因素多,尤其是对第一、第二种形态。比如,第一种是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实践过程中,存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经常、不较真的问题,约谈函询流于形式,《意见》就对存在6种情形的问题需要红脸出汗,规定了12种措施让其红脸出汗,这样让纪检干部在实际运用时有了遵循和依据,如果说党纪党规是纪检干部手中的戒尺,那么《意见》就是尺子上的刻度,告诉你执行到什么程度,压缩人为操作空间,对不同的人不一样的事,总有适合的措施,从而真正达到红脸出汗的目的。第二种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此前适用时对哪些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具体有哪些不清楚,这次《意见》明确了4种情形适用,处置方式上规定党纪轻处分2种,政纪轻处分4种,组织调整17种,这样进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达到了量纪得当的目的。
当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意见》,与学习其他党纪党规统一起来,活学活用融会贯通,尤其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什么事什么人,科学选择处置方式,不能简单套用、照抄照搬,要以达到教育警醒、治病救人的目的为出发点。要正确处理好执行《意见》和落实其他党纪党规的关系,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减少监督执纪问责的空白,消除监督执纪问责的盲点。
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做好贯彻执行《意见》的下篇文章,对党员领导干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相关材料,要留存并归入个人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党员干部廉政档案,收集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的勤廉信息,作为党员干部廉政意见回复的重要参考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科学运用好监督执纪的成果。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时,要把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看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如何,量化具体,落细落地,真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李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