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规范全县各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日前,新化县纪委印发了《新化县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新纪发[2017]22号,以下简称《意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意见》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民主集中、组织决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有腐必反、依规依纪的原则,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监督执纪工作,做到严格要求干部与关心干部有机统一,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意见》对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分别做了详细阐述,还对每种形态的处置方式加以说明。如: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的;依照容错机制免责,但需要进行提醒的等六种情形适用第一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包括:提醒谈话、警示、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组织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担负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分管范围担负领导责任。纪委(纪检组)担负监督责任。县纪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单位)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检验管党治党工作的标准,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内容。对党员领导干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相关材料,有组织实施的机关或部门留存并归档。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普遍认为《意见》出台很及时,让他们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有章可循,同时有利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在全县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刘跃新 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