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双峰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要求,严肃有关脱贫攻坚纪律,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实现确保2018年脱贫摘帽目标,经双峰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制定了《双峰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十个一律”》,该规定于6月8日下发到各乡镇、经开新区、县直各单位。该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凡是不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部署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假扶贫、假脱贫、假数据的,一律立案查处。
2.凡是在精准识别或普查核实工作中,不严不实,敷衍了事,核查工作失真失实,报送材料弄虚作假,审核审批环节中循私舞弊,优亲厚友,精准识别出现问题的,一律立案查处。
3.凡是对政策不宣传、不传达,贫困户对扶贫政策知晓度不高,被省、市检查发现影响扶贫工作评估结果,或散布与精准扶贫政策不符的言论,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一律立案查处。
4.凡是扶贫工作队员驻村住宿时间、工作时间未达到县委、县政府规定要求,或在县委政府明确要求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脱岗的,一律立案查处。
5.凡是在扶贫政策落实、扶贫工程建设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冒领、抵扣扶贫物资和资金的,一律立案查处。
6.凡是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对帮扶对象情况不清楚,帮扶措施不准,违背群众发展意愿,或流于形式,引起不良反映的,一律立案查处。
7.凡是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接受违规宴请或相互吃请,索要财物,违规收取费用,侵害群众利益的,一律立案查处。
8.凡是借脱贫攻坚之名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挥霍浪费扶贫资金,欺瞒组织和群众、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一律立案查处。
9. 凡是基础资料不齐,整理归档不规范,屡整不改的,一律立案查处。
10.凡是违反上级有关脱贫攻坚纪律的其他行为,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违反其他有关纪律、禁令的,一律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