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曾经被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长期困扰着,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信访举报量高位运行,一支400余人的队伍,民警被追究党政纪责任多的一年达12人,甚至有被省公安厅、娄底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的。公安机关点多面广,机构分散,警务活动形式多样复杂,8小时以外还常常加班加点,而局纪委人员少,力量有限,监督工作无法面面俱到,充分全面。
2015年,中央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为落实好监督责任,强化民警身边的监督工作,着力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纪委经认真研究,建立了“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在全局38个部门单位分别设立兼职纪检监察员,设有教导员的单位由教导员兼任,没有教导员的单位,由第一副职兼任,统一由各部门单位酝酿报局纪委,由局纪委考察确定人选,提交党委研究决定,发文明确,在大会上宣布。之后,纪委组织全局兼职纪检监察员学习相关工作规定、政策法规、工作职责,让其牢记兼职纪检监察员的监督责任。同时,局纪委对他们开展集体廉政谈话,提出工作要求。在涟源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兼职纪检监察员的监督责任。一是担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加强组织协调,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及时报告工作;三是严格纪律监督,维护党章党纪、警纪警规,监督执行党委决策和重大警务部署。配合查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四是深化作风督查,督促落实改进工作作风系列规定,监督检查反“四风”情况;五是强化法纪教育,落实谈话制度,抓早抓小抓苗头,扯袖出汗,及时帮扶民警;六是加强自身建设,带头廉洁自律,发挥表率作用。局纪委对全局各部门单位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年评选工作成绩突出的标兵,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失责的进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与全局工作绩效考评挂钩。
“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开创了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设立“兼职纪检监察员”先例,实现了监督工作全覆盖模式。实施以来,监督工作延伸到每名民警身边,延伸到各项警务工作中,延伸到民警工作8小时以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及时教育帮扶。通过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全局队伍违纪违规问题和信访举报量均减少三分之二,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2016年民调创历史性的排名全省第48名,警调得分98.2分,均进入先进行列,党风廉政建设获得优秀单位,受到湖南省公安厅、娄底市公安局和涟源市委的表彰,为2016年涟源市公安局获得全国优秀公安局提供了坚实的纪律保证。全局队伍思想作风明显提升,形成了履职尽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邱醒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