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底市公安局出台《娄底市公安机关政治建警巡察规定》(以下简称《政治建警巡察规定》),在全省率先建立市州公安机关巡察制度,打通从严治党、从严治警“最后一公里”。
《政治建警巡察规定》是针对当前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存在的违纪违法情形突出,执法不作为、消极作为现象比较严重,少数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需进一步唤醒、进一步强化等突出问题,依据党章、巡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公安队伍实际制定出台,是公安机关建立巡察制度重要精神而进行的一次创造性探索,开创了全省在市州公安机关建立巡察制度的先河。
《政治建警巡察规定》巡察对象为各县(市)局、分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局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局党委要求延伸巡察的相关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察内容涵盖了贯彻党纪党规、落实政治建警责任、执行“7个规定”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剖析和整改、以及其他由市局党委确定的巡察内容等七个方面。
在制定《政治建警巡察规定》过程中,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多次协商市公安局党委,统一从严治党、从严治警思想,坚持全面从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求实效,力求巡察工作见实效,努力实现全市公安队伍“四个意识”明显增强、能力素质明显提升、工作作风明显好转、违法违纪明显下降、政治生态明显改善的工作总目标,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公安队伍。(驻市公安局纪检组 李勇 邹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