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意见和落实措施。该实施办法规定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领导干部和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考察,明确了通报奖励、记功嘉奖的条件,以及细化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时问责追责的情形。
根据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终身问责;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从重追责;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追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通报奖励,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该实施办法还细化了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6种情形,规定了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等8种问责方式。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督促检查办法,实行“四项制度”,做到“四个纳入”,规范了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权限、量化了责任追究时效。(张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