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为偿还个人债务,2015年至2016年期间,娄星区城乡投原征拆股股长刘某,利用自己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征地拆迁对象肖某索要钱款(未遂);违规向征地拆迁对象颜某借款,并收受其财物。
2017年2月,刘某被免去娄星区城乡投征拆股股长职务,并调离征地拆迁工作岗位。同年8月,刘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
为偿还个人债务,本案中的刘某只记得手中的权力而忘记了责任,利用负责征地拆迁职务便利,以能想办法多给征拆对象征地拆迁补偿款为由,多次向征拆对象索要财物,把手中所谓的“权力”变成了偿还个人债务的“提款机”,其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刘某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这完全是咎由自取,教训深刻。
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如何用权,是检验党员干部党性强弱、官德好坏的试金石。当一个人把权力当做牟取私利的工具,他就把自己的灵魂当做了“贡品”,而与贪欲之魔签订了“卖身契”。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私欲的无限膨胀必将让人迷失自我,走向歧途。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要时刻不忘初心,坚守底线,时刻警醒自己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娄星区纪委监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