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下半年,冷水江市天宝公司因发展需要,向冷水江市经开区住建分局申请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任冷水江市经开区住建分局局长曾某某以住建分局经费紧张为由向天宝公司索要10万元经费,天宝公司最终同意支付4万元的办公经费。这4万元办公经费大部分由曾某某支配管理,其中700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时任冷水江市经开区住建分局副局长吴某某,明知系索贿所得,仍参与了部分违纪款的保管和支配。
2018年上半年,曾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吴某某被免职,并受到记过处分。
点评:
曾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遵规守纪,自觉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但其党员意识、法纪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在企业办证过程中,以单位的名义违规向企业索取贿赂,用于个人开支和其他违规开支,打着“集体”幌子的索贿并不能掩盖其违纪违规的事实,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版)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之规定,给予曾某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以单位名义索贿,损害了公职人员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破坏了营商环境,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原则背道而驰。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涉企管理服务中要与企业保持良性互动沟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杜绝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以及违规插手企业经济
纠纷、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冷水江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