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涟源市湄江镇财政所职工易某醉酒驾车问题。2017年6月16日晚上,易某醉酒驾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娄底支队涟源大队查获,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和立功表现。2018年2月12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9月13日,湄江镇党委给予易某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湄江镇人民政府给予易某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2.涟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杨某酒后驾车问题。2016年3月1日,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公安局查获并予行政拘留7日。2017年12月11日,涟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给予杨某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本案中,易某和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可以给予拘留、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仍有部分党员以身试法,酒驾和醉驾,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党员形象。广大党员要从以上问题中吸取教训,认真掂量酒后驾驶所图一时便利与党纪国法处分两者之间的轻重关系,算好政治账、家庭账、健康账,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处理,发现一起、从快查处一起,依纪依规处理到位,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不断释放从严执纪、从严问责的强烈信号。(涟源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