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底,冷水江市政府办科员曾某在长沙休病假时,经人介绍认识了长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蒋某。2017年1月20日,曾某和蒋某在长沙某酒店的茶座内达成口头居间协议:曾某承诺促成蒋某所在的长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宁乡智慧医疗项目合同。在达成协议当天,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曾某100万元,曾某向蒋某出具了收条。并承诺如在2017年5月31日前未促成合同签订,则于2017年6月3日退还上述中介费。
后因无法促成合同,曾某陆续退还蒋某60万元。至案发时止,曾某尚欠40万元未退还,曾某被实名举报。经冷水江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曾某因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服务,违反廉洁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曾某身为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为获取高额报酬,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服务,违反了廉洁纪律。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公职人员是特殊群体,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侵犯了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廉洁性,降低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不可不察。每一个公职人员,都必须谨小慎微,讲规矩,守底线,牢牢把握廉洁从政这个准绳,不做
有损自己本职工作的事情,更不能做以权谋私、以权营私的事情,否则难逃纪律和法律的制裁。(冷水江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