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月至2018年3月,魏某某担任双峰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期间,对配偶和子女管理不严,纵容配偶和子女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上的影响兼职取酬共计11800元,并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7月,魏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点评:
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2015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从业上做出禁止性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与普通群众和一般党员不同,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握有公权力和公共资源,如果对权力不加制约,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往往容易利用该领导管理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利条件为自己谋利,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这一案件提醒我们,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做到廉洁修身,用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一言一行,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培育良好家风家教。做到廉洁齐家,切实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特别是对亲属的错误言行,不回避、不护短,及时提醒纠正,帮助他们自觉抵御不良风气的侵蚀。(双峰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