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双峰县纪委监委印发了《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十个一律”》的通知,以严格纪律保障防疫工作部署全面落实。
一是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凡是搞形式主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响应不迅速、措施不扎实、处置不果断,甚至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凡是瞒报、谎报、不及时报告本人及家属疫情相关情况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是凡是不执行、不配合疫情检测、防控、排查和隔离观察等管控措施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是凡是组织和参加聚会、聚餐、打牌、补课、讲座,以及操办婚丧喜庆等明令禁止的聚集性活动,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凡是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聚集性活动,督查发现一例,追究所在村(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两例及以上的,追究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是凡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及疫情防控重要信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是凡是制造、散布、传播谣言,擅自公布未经批准的信息,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是凡是督查不力、擅离职守、临危退缩、推诿扯皮、消极应对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是凡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侵占、截留挪用防控专项资金及防护物资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是凡是在防控工作中,漠视、损害群众利益,欺瞒哄骗群众或失职渎职,造成群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双峰县纪委监委宣传部 胡锡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