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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学习季” 获奖征文选登(二)

双峰县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副主任   肖寒   2020/11/20 16:06:53【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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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纪委五届五次全会的部署,市纪委市监委将今年确定为“制度建设年”。为促进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切实形成“学制度、促规范、严落实”的浓厚氛围,市纪委市监委组织开展了“制度学习季”主题征文活动。全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以我手写我心,讲故事、写体会、谈感悟,紧紧围绕“如何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这一主题,总结经验做法,开展理论探讨,提出政策建议,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干部坚持学习不停步、践行制度我在前的良好精神风貌。我们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获奖征文陆续刊播,以飨大家。


可为、不可为与必须为

世间所有的事都无外乎可为、不可为与必须为之间。在社会体系不完善的时期,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什么事必须为是人类面对自然、面对环境,面对生存,趋利避害的一种自我选择。随着道德体系的完善,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是约定俗成的道德选择,但缺乏一定的规范约束,则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可为却不想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在建立国家、有了制度、出台法律规定后,为与不为不再是个人选择,而成为了一种制度约束。时至今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越来越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必将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识。

何谓法无禁止即可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无禁止即可为面向的主体是普通民众,普通民众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行约定或为一定行为。何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公权力而言的,即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尊崇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就是禁止的。何谓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曾经有一段时间,一些人民群众,甚至是个别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对上述概念还存在模糊认识,或者是认识误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行使公权力时,也参照“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标准。如在法律没有授权具备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使强制执行权,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乡镇在搞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税费统征统收的过程中,为了完成任务,临时组建的工作组工作措施相当单一,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在一段时间内,个别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拿着鸡毛当令剑,态度生硬粗暴,人民群众对基层干部畏若猛虎,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再如一些单位滥发津贴、补贴,巧立各种名目发放奖金,津补贴、奖金的金额远远高于其工资收入,在人民群众中也造成了不好的印象。二是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借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缓作为。如在政务服务过程中,一些单位将权力高度集中到某些领导干部手中,服务窗口事进权不进,造成群众办一件简单的事情可能要反复多次,来回跑路。或有一些窗口工作人员以此为由,不实行一次性告知,故意拖着不办,“索拿卡要”的问题由此滋生。三是“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任意滥用。一些单位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部门职责无限制放大使用,动不动就设卡检查,动不动就到厂矿企业去走一趟,把“以问题为导向”发挥得淋漓尽致,最终的目的不是促进问题的整改,而是处罚或从企业获取个人好处。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分界越来越明晰,责任越压越实。容错纠错机制让广大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鼓劲撑腰,让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在制度的规范下大有作为;各种禁令、条例、规定为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划定了红线和底线,对其行政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相关问责办法的出台,让一些尸位素餐的人没有了市场。党风政风民风不断向善向好,人民群众切心感受到了“规矩带来的红利”,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制度生威,笔者认为还需从如下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制度的建立必须接地气,既要防止层层加码,又要杜绝将就迁就。近几年来,我国的党内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密集出台,一些地方就出现了上级出台一个制度,下级跟着出台一个制度,且制度规定更加严格,其中有一些甚至脱离了实际,造成了层层加码;而有的地方则是纯粹以制度贯彻制度,以文件贯彻文件,脱离了执行制度的应有之义。二是制度的宣传必须到位,既要让制度执行的主体清楚,也要让普通群众知晓。让制度执行的主体清楚就要加大学习和培训的力度,不能简单地以会议的方式传达,浅尝则止,而要通过专题学习、制度上墙、以考促学等各种渠道进行学习,使制度真正深入人心,成为执行主体日常工作、生活的习惯。让普通群众知晓,则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正确的发动和引导群众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制度的执行必须严格,既要防止形式主义,也要防止矫枉过正。如办公用房清理过程中,有的地方为应付检查换牌子、加桌子、假合署办公,有的地方在整改过程中重新装修、重新购置办公用具,有的地方则用隔断的形式进行整改,还有的直接把超标部分砌死,上述种种做法无疑背离了办公用房清理的本意。再如2016年,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一中24名教师在放假后到酒店AA制聚餐且饮酒,被该县纪委全县通报批评,当时引发了网上热议,网民褒贬不一,但据人民日报用户调查,58%的网友认为,纪委的做法不妥。四是要构建制度落实的齐抓共管合力。要真正把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压实到位,还要整合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职能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重点要破除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事的认识误区。五是制度要与时俱进。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打擦边球、搞隐形变通,逃避制度约束的现象仍有发生。如在严厉整治“四风”问题的高压态势下,有的地方就出现了把公款吃喝转移到私人会所、“一桌餐”,出现了“私车公养”,出现了假借工会、党建活动行旅游之实,这些都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长期以来的特权思想作怪,要把这些问题真正彻底整治到位,就必须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情,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建设,使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长久生命力。(肖寒  双峰县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