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接受组织的交流决定,服从组织安排,不会钻规定的空子......”近日,在新化县公安局金凤派出所,涟源市公安局交流到该所的民警吴某某诚恳地向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的同志表态。
7月25日,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副所长吴某某因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关于对违纪民警和工作不力所(队)长实行轮岗交流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娄底市公安局党委将其交流至新化县公安局金凤派出所当一般民警,为期一年。在吴某某交流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便组织人员前往派出所,实地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工作情况。在了解到吴某某克服100多公里路程的实际困难,8点前准时到岗到位的情况后,纪检监察组对其工作态度及思想转变予以充分肯定。
今年,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主动作为,积极督促市公安局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牵头制定了《关于对违纪民警和工作不力所(队)长实行轮岗交流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出台遵循“教惩结合”“治病救人”原则,旨在进一步激励民警履职担当、奋发作为,加大对违纪民警的教育力度,提高违纪成本,遏制违纪增量。《规定》明确实行轮岗交流的人员包括三种情形,即2022年4月12日之后新发生、因故意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含同档政务处分)档次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不含开除)的全市公安机关三级高级警长(不含市管干部)以下民警;年终考核分值低于85分且排名同类派出所、队末位的所长、队长;工作落实不力、不胜任现职、在领导班子中搞不好团结、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所、队领导干部。
轮岗交流原则上采取跨县市局、分局及机关到基层两种方式,即市公安局机关、娄星城区分局违纪民警、工作不力所(队)长交流至各县市公安局农村派出所;各县市公安局违纪民警、工作不力所(队)长实行跨县市交流。
《规定》的落地落实在进一步督促民警紧绷纪法条规之弦的同时,提高了违纪成本,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